以下是根据两条搜索结果整理的核心信息:
搜索结果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摘要)——中国人大网
核心内容(与水土保持相关的部分):
- 编纂进程: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于2025年4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整体审议);2025年9月、10月分别进行分拆审议;2025年12月形成三次审议稿,并决定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 征求意见情况:法典各编草案(征求意见稿)曾发往132家单位征求意见,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学术研究机构等。
- 水土保持的立法定位:第三编第六章"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整合了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的有关规定,分为水土保持、防沙治沙二节。
- 水土保持条款(草案第八百九十三条至第八百九十九条):要求加强监测、采取防治措施,严格管控因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并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
- 现行相关法律清单: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土地管理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均被纳入法典整合范围。
搜索结果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国人大网
基本信息:1991年通过,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与生产建设项目相关的关键条款:
| 条款 | 核心要求 |
|------|----------|
| 第25条 | 生产建设单位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地点、规模重大变化应补充或修改方案;水保措施重大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 第26条 | 未编制或未经批准水保方案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 第27条 | 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使用 |
| 第28条 | 弃渣应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须堆放在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 |
| 第32条 | 损坏水保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功能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 第40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
| 第53条 | 未批先建、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方案、擅自重大变更水保措施等情形承担法律责任 |
| 第57条 | 拒不缴纳补偿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可处应缴补偿费三倍以下罚款 |
两条结果的关联点
水土保持法第40条确立的"动态监测"要求,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第三编第六章"加强监测、严格管控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的规定一脉相承,说明水土保持监测从一次性成果向持续动态监管演进是现行法与法典草案共同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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